發問的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 未和解法官是否會判刑判更重
答 這是確定的!!
若未和解 我方又未取得死者家屬諒解
ㄧ般來說 刑事責任都會較重!!
2.刑期大約多久
答 這個問題就相對複雜了!!
a.若依文中所述
本案我方縱使有肇事逃逸的事實
但是肇事逃逸與車禍的過失責任並不相同
兩者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依文中所述 對方酒駕+逆向+沒開機車大燈 跟朋友整個對撞
我方應無過失!!
也就是說我方的過失致死應不會成立!!
但我方需有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逆向之情事!!
若無證據 則還須看現場相關跡證來做分析研判!!
並不能說因為我方肇事逃逸就一定是我方有過失責任!!
若我方確實無過失
本案就與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無關!!
此部分若有問題 你可點我的名字 請肇事者來電詢問!!
b.再以肇事逃逸的部份來看
我方肇事逃逸的部分理應成立!!
且其刑事責任極重!!
依法須判刑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若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基本上至少6個月有期徒刑就已經跑不掉了!!
對方又已死亡我方又有前科
甚至被判到一年以上之機會都存在!!
刑法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
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
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
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 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 ,則非所問」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3.駕照等相關問題
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及第4項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7條第1項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最後我們再看第67-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
由上可知 我方需至少被吊銷駕照12年才可考領駕駛執照 !!
4.加油了
筆者為 交通事故���工諮詢網 志工
若有任何問題 歡迎點我的名字來信或來電詢問之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070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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